法院認為黃老太基于和方老伯的婚姻關系獲得了曹楊三村房子的居住權,兩人結婚后共同生活達十年之久,黃老太的居住權利并不能因為方老伯的去世而喪失。
老父過世不到一個月,女兒就以產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母搬離。近日,普陀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黃老太(本文人物均為化名)與前夫離婚后,在1999年與喪偶的方老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隨后黃老太又隨老伴住到女兒方華曹楊三村的房子里。就這樣兩位老人相依相伴度過了十年。2009年6月,方老伯因病過世。喪事后不到一個月,方華就要求黃老太搬離現住的房子。雙方意見不合,方華把黃老太告上法庭。
同時法官指出,我國是個具有悠久歷史和傳統美德的千年古國,即使是再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也應當和睦相處。現在方華定居香港,黃老太居住在系爭房屋內并不影響方華,為了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讓她安享晚年,法院駁回了方華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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